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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阅读次数:1355   添加时间:2008/11/1
南京工业大学文件
南工资[2004]16号

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(暂行)

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做好以防盗、防火、防爆、防灾害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预防工作,保障全校教学、科研的正常进行,特作规定如下:
一、各级领导必须增强安全意识,重视安全教育,促使师生员工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,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。
二、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安全员,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。安全员有权停止任何有碍安全的行为,纠正违章操作。
三、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规则,对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高压、高转速的设备,以及贵重精密仪器设备,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。坚决贯彻执行“谁主管,谁负责;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。
四、实验室使用的易燃、易爆、强腐蚀性、剧毒等物品,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由专人负责保管,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。
五、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,直立固定。严禁氯与氨、氯与乙炔、氢与氧、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。氢、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。
六、学生进入实验室前,特别是毕业论文时,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实验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。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,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,否则不得进行实验。
七、因实验需要,设备及装置要求连续通电运行的,必须有专人守护,不得擅离职守。否则,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八、严禁乱拉电线,不得超负荷用电。实验用电炉要指定专人管理,不得私用。
九、实验结束和下班前,要清理好现场,切断电源、气源、水源,消除火种,关好门窗。寒、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。
十、因违章操作,玩忽职守,忽视安全而造成的失火、被盗,发生人身重大损伤或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,要保护好现场,立即向院、系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备案。凡隐瞒事故,知情不报或缩小、扩大事故真相者,一经查实,将予以严肃处理。
十一、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十二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一

本文共分 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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